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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主力泡沫消防车采购项目招标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1

各投标单位:

现发布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主力泡沫消防车采购项目补充公告。

一、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19年1031日上午845分(北京时间)。

二、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1条“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书面授权的代理商(书面授权是指需提供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查),代理商成立时间要求3年及以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以前),代理商代理销售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车产品至少有1年及以上的历史(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有成功代理销售业绩,以合同签署的时间为准)。制造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变更为: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书面授权的代理商(书面授权是指需提供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查),代理商成立时间要求3年及以上(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以前),代理商代理销售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车产品至少有1年及以上的历史(在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有成功代理销售业绩,以合同签署的时间为准)。制造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投标截止日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换算),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投标截止日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换算)

三、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4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在中国大陆(不含台港澳)民用机场开始销售主力泡沫消防车的历史至少有5年及以上(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有成功销售业绩。成功销售业绩是指已按合同完成车辆验收交付的销售业绩,以下同。);

变更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在中国大陆(不含台港澳)民用机场开始销售主力泡沫消防车的历史至少有3年及以上(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有成功销售业绩。成功销售业绩是指已按合同完成车辆验收交付的销售业绩,以下同。)

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6条:“投标产品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要求的CCCF认证和检测报告。必须提供CCCF证书和检测报告(含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消防车CCC认证问题有关处理意见的复函》(认证办函[2005]256号文)的规定,对符合该规定所指定条件的车辆需对上述第5条中已交付的车辆提供通过CCCF认证补充检验的证书(一车一证)和检测报告(含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

五、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7条:“投标产品在中国大陆(不含台港澳)必须有售后服务机构。”

变更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大陆(不含台港澳)必须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

六、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条“投标人应提供成熟的、已被广泛使用的合格产品和配置,招标人不接受为此次投标单独设计、配置的设备。

变更为:投标人应提供技术稳定成熟的并已被广泛使用的合格产品和配置。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2.4条“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必须列表标明投标车辆和主要部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消防水泵、消防主炮、消防副炮)的制造商全称、国别或地区、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品牌 、型号等;如有国内代理,应提供国内代理的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或授权书。”

变更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必须列表标明投标车辆和主要部件(主要部件是指: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系统、消防水泵、消防主炮、消防副炮,以下同)的制造商全称、国别或地区、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品牌 、型号等;如有国内代理,应提供国内代理的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或授权书。”该条款的修改同时适用第三章第2.5条、第4.3.4.8条、第5.3.3条对主要部件的定义。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4.3.2.3条“所投车辆性能第三方检测报告和CCCF检测报告。

变更为: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是指合格的中国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或者中国认可的国际消防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前者与后者的检测结论不一致,以前者为准。以下同)。

九、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4.4.3条“投标人派出的培训教员,应是在所提供产品上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工程师。

变更为:投标人派出的培训教员,应是在所提供产品上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工程师。

十、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1.2条“投标人应委派从事调试和试运行同类设备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此项工作,检测车辆的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并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有关工作。招标人认为该人员不合适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立即予以更换。

变更为:投标人应委派从事调试和试运行同类设备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此项工作,检测车辆的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并负责与招标人联系有关工作。招标人认为该人员不合适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立即予以更换。

十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2.1条“交付车辆试运行10天后,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按验收计划进行最后的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变更为:交付车辆经过10天试运行并完成4.4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后,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按验收计划进行最后的验收。

十二、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5.2.4.5条“交付车辆通过CCCF认证全部程序,提交业主CCCF认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CCCF认证标志。

十三、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6.3.1.3主炮上安装与炮头同步运动并带红外光夜视功能的高清摄像头,在驾驶室内的彩色显示屏幕上可以通过高清摄像头采集的视频图像,使操炮员方便地调整车顶主炮对准射水目标。彩色显示屏尺寸≥10inch;高清摄像头清晰度不小于480线,防护等级不小于IP65,高清摄像头有效聚焦距离范围25米-100米区间。”

十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6.3.2.1条“无风状态下有效射程应符合:直射射程≥75m, 散射射程≥20m;散射宽度≥10m。

变更为:无风状态下有效射程应符合:直射射程≥50m, 散射射程≥15m;散射宽度≥10m。

十五、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6.3.2.3条“高速时≥4500L/min,低速时≥2250L/min。

变更为:消防副炮流量≥1500L/min。

十六、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6.3.2.4消防副炮具有低位攻击功能,水平高度可以调节,最大可以下降到炮座离地面≤50mm的水平高度,并在调节过程中可以连续射水。

十七、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4.5条“交付车辆通过CCCF认证全部程序,提交业主CCCF认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和CCCF认证标志。

本补充公告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主力泡沫消防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未作变更部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