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全向声波驱鸟仪采购项目招标补充如下,如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一、招标文件疑问:
1、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投标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标人不能限制注册金额和公司性质。
答: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投标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更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货物需求一览表和全向声波驱鸟仪原理及技术规格设备要求中:每台2个声碟;最大声级:1米处133分贝;驱散半径:300米。现市面上的全向声波设备组成形式和结构有多种形式,其中某一特定品牌的全向声波由2个声碟组成。
答: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货物需求一览表和全向声波驱鸟仪原理及技术规格设备要求中“每台2个声碟;最大声级:1米处133分贝;驱散半径:300米。 ”更改为“声音360°全方位释放,在最大声级条件下,1米处任意方向的声音不小于133分贝;驱散半径:300米。”
3、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3.3.2资信及技术评分:
资信及技术评分分值设定标准中
评定项目 |
分值范围 |
投标人近5年内的全向声波的销售业绩进行评分,销售1-20(含)台得1分,21-40台(含)得2分,41台以上得3分; |
0-3 |
各全向声波性能不同、形式结构不同所以不能以销售台数评定产品性能,若某全向声波产品的驱散半径为1000米,其销售台数必定少于驱散半径为300米的全向声波产品,按销售台数累计评定并不能体现产品的性能;且已购买全向声波驱鸟仪的国内民航机场有限,该条款明显就某一产品特定设置的打分评定标准,只有制造(代理)某特定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可在本项得满分,该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4、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3.3.2资信及技术评分:
资信及技术评分分值设定标准中
评定项目 |
分值范围 |
投标人提供民航局机场司或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对该产品的效果认证报告,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4分; |
0-4 |
对此项提出以下几点:
1)民航局机场司或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对该产品的效果认证报告:
①民航局机场司或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并非中国民航总局授权认可的检测机构,效果认证报告不具有合法合规的资格评定作用。
②效果认证报告:国家法规和中国民航总局以至FAA及ICAO,都未出台任何关于声波驱鸟器或各类型驱鸟器的效果认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效果认证报告不具有行业技术标准指导评定的意义。
2)能提供该认证报告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有限,能满足此要求的投标人将不足3家。
答: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补充内容: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供样机供现场测试,并注明投标人名称,评标结束后样机封存,中标人后续提供的设备需与封存样机一致。未中标人的样机在招标完成后予以归还。中标人的样机在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