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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达机场
  • 海关检查
  • 边防检查
  • 领取行李
  • 海关检查
  • 离开机场
抵达机场:

如果飞机停靠候机楼登机桥,请您通过二楼通道,步行至国际到达大厅。 如果飞机没有停靠候机楼登机桥,请乘坐摆渡车至候机楼口,步行至国际到达大厅。

海关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的要求

1.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物品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旅检通道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2.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并由检验检疫专用通道通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必须逐件通过X光机透视检查。

传染病监测

1、体温检测、医学观察、健康询问。对所有入境旅客实施体温检测、医学观察,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阻止其入境,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实验室检验或隔离治疗。

2、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必须向检验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患有艾滋病、性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出现发热、呕吐、黄疸、腹泻、急性皮疹、淋巴腺肿等症状的入境旅客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明。

4、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5、来华长期工作、学习或定居的外国籍旅客,入境后应及时到检验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

携带特殊物品卫生检疫

1、旅客携带的生物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在入境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取得检验检疫核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后方可入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予以截留。

2、旅客携带的供人体移植的组织、器官、血液等特殊物品,未及时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检验检疫机构登记放行后,携带人应于10日内前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补办审批手续。

3、旅客携带自用的,用于疾病治疗、预防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一个疗程用量的医生处方。

携带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

1、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时, 应在海关申报单上填报检疫内容并向海关主动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对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属于“禁止入境名录”的,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对现场查验不能得出检疫结果,需作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

2、旅客携带属国家禁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如水果、茄科类蔬菜(番茄、茄子、辣椒等)、大豆玉米种子及其它制品、生肉类等动物产品,均按规定作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限期退回的携带物,携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携带出境,逾期不领的则作自动放弃。

3、旅客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规定以外的允许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或林业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并在入境时, 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将截留检疫物,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好检疫审批手续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入境旅客携带作为伴侣用途的犬和猫时,凭本人护照每人仅限一只,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 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伴侣犬 、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

边防检查:

外国旅客入境须持有效的护照证件、并办妥中国入境签证;

中国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凭有效护照证件、台湾居民凭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入境。

如果您是外籍旅客,请交验您的有效护照、签证、出境登记卡以及登机牌,并在有效入境签证上的规定期限内出境。

温馨提示:

国际出发(到达)的旅客应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规定;

国际出发(到达)的旅客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旅客还需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是边防检查机关用来登记外籍旅客基本信息,并作为其入(出)境记录的凭证,必须如实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可在入境航班及边防检查柜台前设置的填写处取得。

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有关免填出(入)境登记卡的相关规定

1. 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免填边防检查入境登记卡;

2. 自2007年10月1日起,中国公民免填边防检查出境登记卡;

3. 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国游客入出境不需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4. 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应交验证件的管理规定。

5. 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应交验本人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包括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签证(包括居留证件或进入许可等)。出境旅客还需向边防检查民警出示所乘坐航班的登机牌。

旅客携带武器出境、入境及过境规定

1. 旅客携带武器出境、入境及过境应提前向有权批准部门申请。

2. 通过边防检查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并凭批准部门的批准函件办理相关边防检查手续。

领取行李:

旅客在位于到达出口处的行李提取大厅提取托运行李。为确保您的行李不被误领,在出口处可能会有工作人员对您的行李牌/号进行检查核对,请您配合。

如有疑问请到行李查询柜台咨询。

温馨提示:

当您提取行李时,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会对您的行李进行抽查,请您配合。

海关检查:

携带国家禁止、限制入境物品及海关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从红色通道通关,其余旅客直接从绿色通道通关。

入境海关验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1. 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 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 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 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 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 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 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 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 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 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离开机场:

提取行李后您将进入到达大厅,在那里您可与亲友会面。出了到达大厅,您可选择机场巴士或出租车离开机场。

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不要接受无机场工作证件或佩戴伪造证件人员的服务或搭乘无运营资格、私自揽客的车辆。您可选择出租车、机场大巴等方式离开机场。

台湾居民办理落地签证

搭乘国际(地区)航班抵达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台湾居民,可向浙江省公安厅机场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入境签注(证件)。

1. 持台胞证入境的旅客凭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台胞证办理落地签,同时提供一张两寸照片。

2. 持护照入境的旅客凭护照和身份证办理落地签,同时提供两张两寸照片。